一、公务员的等级是如何分的
公务员的官职从高到低的排列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务员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不承担领导职责,与领导职务平行,反映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和贡献,是决定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的关键依据。
公务员职级的分类包括: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公务员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包括:县处级正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县处级副职对应二十级至十四级、乡科级正职对应二十二级至十六级、乡科级副职对应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以上内容参考:中央人民政府-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邗江统战部-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二、公务员考试分几个级别
1、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2、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3、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4、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5、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6、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7、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8、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9、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0、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11、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12、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3、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三、公务员的等级分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分为一级到二十七级27个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到乡科级副职10级领导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级分为一级巡视员到二级科员12个职级。
2、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决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3、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4、【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级别的规定。
5、公务员除了其所任职务以外,还有级别。公务员的级别高低,既体现公务员所任职务的等级高低、责任轻重和职位难易程度,又反映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等素质条件和工作状况。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
6、各国公务员都有级别,但确定级别的依据和级别所反映的内容不尽相同。在美国等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公务员级别反映的是公务员所在职位的责任轻重和难易程度,与公务员本身的资历条件无关,级别不随人变化。
7、责任轻重和难易程度相同的职位划入同一级职位,职位的工作任务和责任不变,级别也不变。而在实行品位分类的国家,公务员的级别主要反映公务员本身的学历、资历等条件,级别随人走,同一职位可由级别不同的人来担任。我国公务员的级别,既考虑了职位分类的因素,又吸取了我国传统的官员品位制度、干部等级制度以及现代品位分类的因素。
8、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
9、国/务/院总/理:一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三级至二级;部/级正职,省/级正职:四级至三级;部/级副职,省/级副职:五级至四级;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七级至五级;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八级至六级;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十级至七级;
10、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十一级至八级;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十二级至九级;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十三级至九级;科员:十四级至九级;办事员:十五级至十级。
四、公务员考试级别甲级,和乙级分别是什么意思
1、公务员考试等级是按照职位属性进行区分的,省直的职位为甲级,乡镇街道的职位为丙级,其他职位都为乙级。不同省份说法不一样,在山东没有甲乙级的类别,但是山东公务员考试针对专业领域划分为ABC类,吉林公务员考试标注的就是省属属于甲级,地市属于乙级。
2、考省直、市州直机关的考试等级为甲级,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甲)、《综合知识》(甲)和《申论》(甲)。
3、报考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的考试等级为乙级,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乙)和《申论》(乙)。
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一)国务院总理:一级;(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5、公务员考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形式:
6、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7、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8、中央和地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9、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考试性质一样,都属于招录考试,考生填报相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一旦被录取便成为该职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公务员政策可参看国家公务员网的相关政策。
在地方公务员的选拔过程中,主要分为两种考试形式:资格考试与招录考试。资格考试是指考生通过考试后,将获得公务员资格证书。持有此证书的应试者便可以在市、区、县等各级国家机关寻求工作机会,例如在北京市。部分岗位还要求应试者额外通过特定部门的考试,或直接参与面试与评估。而大多数地方的公务员考试采用的是招录考试模式,应试者需根据自己的意向选择职位并报名参加考试。一旦成功考取,便会被直接录取为该部门的公务员,其流程与中央公务员考试的程序相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