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省考可以跨省报考吗
公务员省考允许在异地参加考试,但需注意,部分省份的公务员职位对户籍有特定要求。若岗位规定只限本市或本省居民报考,则外地考生将无法报名。若无户籍限制,考生只需登录目标省份的公务员考试网站,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即可参加考试。
1、报考者需登录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未注册者无法进入后续报名环节。注册成功后,考生需登录系统,填写各项信息并提交报考申请,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2、报名资格审核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计算机系统将根据报名信息与岗位需求进行匹配,无法判定时,将由审核单位进行人工审核,审核结果最迟次日公布。
3、网上缴费环节,报名费用为40元/科,仅支持网上银行支付,无现场收费点。各岗位缴费人数将在次日通过专题信息网公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减免考试费用。
省考的报考难度相对较低,面向全国,符合基本条件的居民均可报考,无户籍限制;而国考则主要针对本省人才,部分省区、部分职位存在户籍限制,但几乎所有省份对应届毕业生无户籍限制。
二、国考公务员可以跨省报名,然后在本省考试吗,想去别的省工作
1、国考考试地点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
2、①笔试地点可自行选择,按照就近原则进行;
3、②面试地点则遵循所在地原则,考生不能自行选择,通常在所在省的省会城市进行,中央直属单位的面试地点一般在北京,具体信息以各单位发布的面试公告为准。
4、①笔试地点遍布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等省市,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需选择合适的公共科目笔试考点。报考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考生,需将公共科目笔试考点选择为北京。
5、②报名确认后,考生不能再更改考试地点。
6、国考面试通常在考生报考单位的省份进行,如报考云南的公务员,则需在云南省参加面试。
7、面试地点一般安排在本省的省会城市或较大的城市。
8、某些特殊职位需要在北京市进行考试。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上的信息为准。
三、国考可以考别的省吗
1、可以。国家公务考试允许跨省报考,作为全国性的考试,面向全国招聘人才,与地方公务员考试不同,国考无户籍限制,考生可报考外省公务员,也可就近选择笔试考点,如考生在湖北省,但想考广东省的国家公务员,报名时可以选择广东的岗位,笔试时则可选择湖北的考点,这样对考生来说较为便利。
2、一般来说,考点设置在各省的省会城市、直辖市、自治区首府以及个别较大的城市,但部分部门考试地点有限制,如对外联络部、外交部等部门的考试地点在北京,报考银保监、证监会等部分岗位的,考试地点一般在全国各省会城市、直辖市和自治区首府,其他城市不设考点。
3、国家公务员考试,简称“国考”,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是国家部、委、署、总局招考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方式,招考条件相对严格。
4、国考是为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选拔人才,所有职位面向全国,很少有户籍限制。
5、国考岗位包括中央党群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国务院系统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省考岗位包括各省市党群机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6、一般来说,边远地区的公务员相对容易考公成功。由于地理位置偏僻,生活不便,离家又远,很多考生都不愿意去。报考人数少,竞争自然也就不那么激烈,但这些地方的公务员福利待遇往往都比较好,如青海、黑龙江、西藏、新疆等。
7、另外,相对于偏远地区,经济不太发达地区的公务员也相对比较好考,如云南、贵州、内蒙古、甘肃、吉林、辽宁、宁夏等。有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公务员招考要求也不会那么严格,对专业也没有严苛的限制。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9、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10、第三条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
11、(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12、(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13、第四条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14、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15、第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6、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17、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18、第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19、第九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20、(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21、(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22、(四)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23、第十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24、(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5、(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26、(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27、(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28、(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29、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30、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31、第十四条招录机关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五条中央及直属机关的公务员录用计划,需经中央公务员管理部门的审定。
第三十三条省级及直属机构的公务员录用计划,需由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进行审定。设区的市级及以下机关的录用计划申报流程和审批权限,将由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公务员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第三十五条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本辖区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其招考工作方案需经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核并获同意。
第十七条公务员管理部门将根据招考工作方案,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
第三十七条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及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报考公务员,需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第三十九条年龄须在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之间;
第四十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第四十一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第四十二条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四十三条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第四十五条省级以上公务员管理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第(二)、(七)项条件,在省级以上公务员管理部门的批准下,可适当调整。
第四十七条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十八条公务员管理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定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以下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第五十条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五十一条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第二十一条报考者需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且提交的材料须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