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为公务员后能否实现上海户口
1、仅凭通过上海公务员招聘并不一定能够实现落户上海,具体还需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来判断。
2、依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办条件如下。
3、用人单位如需引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上海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4、(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或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二)荣获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6、(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7、(四)被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8、(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拥有研究生学历及相应学位的人员。
9、(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10、(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对本市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及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11、(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获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并取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12、(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急需的专门人才。
13、(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4、(十一)其他急需、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15、市政府相关部门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引进人才的范围。
16、参照《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六条,申报材料包括:
17、(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18、(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19、(四)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0、(五)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21、(六)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22、(七)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23、(八)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4、(九)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5、(十)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6、(十一)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27、参照《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七条,申请流程如下:
28、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9、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二、考取上海公务员是否能够落户
1、考取上海公务员是可以落户的,符合条件的外地户口人员参加上海公务员考试录取后,与录用单位签约后,由单位向相关部门递交户口申请,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办理入户手续。
2、报考上海市公务员的条件是非上海市户籍高校应届生本科及以上学历有且只有一次报考机会,非上海户籍非应届生必须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可报考。
三、国考报考上海市国税局四级未过,能落户口吗
1、不可以:如果考生有一科未通过,未成功考入当地公务员的,不能通过“人才引进”方式将户口迁入上海。
2、考生可以通过在当地就业,并领取当地的就业居住证后,再将户口迁入当地。
3、只要考生同时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当地。
四、国考考到上海能否直接落户
国考考到上海不能直接落户。考上上海的公务员后,可以办理上海市引进人才类居住证,享受与上海户籍同样的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证人员可以优先申办: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报考上海公务员考试职位的考生需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以下情况除外:
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的,须具有本市户籍(不含高校集体户口),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仍在有效期内,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含原人才类、就业类《上海市居住证》)。外省市社会人员报考本市公务员,须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含原人才类、就业类《上海市居住证》)。公务员录取后,当事人和公务员单位签约后,公务员单位办理户口申请通过后,即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居民若要迁出本户口管理区域,需本人或户主在搬迁前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迁出申报,并领取迁移证件,随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若是从农村迁往城市,申请人必须出示城市劳动部门的聘用证明、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是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准迁入证明,再向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迁出申请。至于迁往边防地区,则必须获得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的批准。以下是价格调整后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指出,居民迁出户口管辖地,需在迁出前由个人或户主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迁出申请,获取迁移证明,并完成户口注销。若从农村迁至城市,需出示城市劳动部门发放的聘用证明、学校录取通知,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发放的准许迁入证明,并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迁出申请。迁往边防地区者,必须得到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的批准。